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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涛律师,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,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,知律网首席律师;主要业务领域为劳动法、合同法、公司法等诉讼与非诉事务;24小时免费咨询电话:1500187569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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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产连环交易引定金纠纷 法院判决中介公司赔偿部分损失

分类:案例集锦    时间:(2014-10-22 18:44)    点击:369

    案情简介:

  2013年12月,曹某将现有的房屋挂牌出售,并委托中介帮忙在附近小区留意合适的大套住房。很快,曹某看中一套房子,当天便与房东韩某以及中介公司签下《居间协议》,约定曹某先向韩某支付定金5万元,在今年1月4日签订《买卖合同》时再支付首付款74万元,若韩某违约不出售房产,则需向曹某双倍返还定金,但若曹某违约不购买该房屋,那么5万元定金将不予返还。

  签下协议后,曹某担忧老房子若不能及时出售,首付出问题,还会损失定金。中介公司安抚说如果到时首付款无法到位,会努力做韩某工作请求延期支付。曹某于是要求中介公司在 《佣金确认书》上增加一条,即“如果曹某1个月内未将自己的房屋卖掉造成首付款不能到位的,中介公司必须让韩某同意延期支付,直至曹某卖出自己的房子”。在签下这份《佣金确认书》后,曹某才放心地支付了5万元定金。

  没想到曹某的担心成了现实。到1月4日,曹某旧房未出售,无力支付首付款,韩某又拒绝延期付款,双方因此未能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,韩某收取的定金不予返还。

  遭受损失的曹某认为,交付定金前,他已经向中介公司及房东表明了担忧,得到中介的书面保证后才交付定金,因此,曹某将中介公司起诉到法院,要求赔偿自己经济损失5万元。
  中介公司辩称,即便《佣金确认书》有约定,也只是对佣金支付条件的限制,且该附加条件是曹某强行要求并擅自加上,经办业务员当时只能无奈接受,并非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条款。在得知曹某无法按期付款后,业务员曾多次与韩某协商,希望同意延期付款,但遭到拒绝,因此曹某的损失与中介公司无关。

    法院审判:

  法院认为,中介公司当时并未要求划去该附加条款,并在该份确认书上签字,表示其对该条款约定予以默认。基于对该承诺的信任,曹某支付定金5万元,后中介公司没能履行承诺,曹某的定金被没收。不过,该项附加约定没有经出售方同意,而且对曹某实际出售自己房屋的期限未作明确约定,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该由其和中介公司各自承担。

    最终,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、合同的履行状况等因素判决中介公司赔偿曹某经济损失2万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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